交强险条款全国统一
交强险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范围
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详见本合同条款约定。
第二条 保险责任
1. 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过路人或第三者在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中,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费

1. 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费率计算。具体费率及缴费方式详见保险费交纳通知书或合同约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费交纳之日零时起至次年同日的24时止。如果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被保险机动车正在行驶中,保险期间至其停止行驶时为止。
第五条 理赔申请
1. 受害人或其合法代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保险人应及时受理理赔申请,并依法、依约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额
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每起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X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七条 免赔额
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人民币XXX元。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条款的解释
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业行业惯例。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具体条款内容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注意:
本保险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保险条款内容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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